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4條 法規: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前條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對標售事宜如有異議,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受理機關應於標售公告前處理完竣。前項異議處理,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處理結果,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