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8條 法規: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8條 放領地價以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標準。部分土地無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所屬地價區段或參照鄰近土地七十九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放領地價之計算標準,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本利合計,分十五年每年上下二期均等攤繳。但承領人得提前繳清地價。前項每期應攤繳地價,承領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