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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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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目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6條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6條
法規: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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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工作要點,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定之,報內政部備查;在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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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一、死亡無人繼承或其繼承人均…
第21條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收回土地。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二、…
第22條
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左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二、逾期一個…
第23條
放領地價之繳納,由國家行庫、直轄市行庫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經收,並扣除必要之管理、經徵、經收費用後,除國、直轄市有山坡地之放…
第24條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
第25條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工作要點,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定之,報內政部備查;在縣(市),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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