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5條 法規: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5條 宜農、牧地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前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經檢查合格者,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