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應由放租機關(構)會同申請人現場指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前項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應訂定年度測量計畫,分期分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