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與國土測繪中心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申請前條第一款服務者,國土測繪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所申請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或免徵。各政府機關申請前條第一款服務者,每年度第一部儀器得減徵百分之三十,第二部儀器起,得減徵百分之十五。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三款服務,得免徵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