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地政目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8條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8條
法規: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17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航行安全、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或海洋資源受到破壞或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
第13條
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
第14條
中華民國鄰接區為鄰接其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其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第15條
中華民國政府得在鄰接區內為下列目的制定法令︰一、防止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保法令、…
第16條
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
第17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