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7條 法規: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7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前項各有關機關人員在進行緊追、登臨、檢查時,得相互替補,接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