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23條 法規: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3條 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令其拆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