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22條 法規: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2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經許可後,違反許可之內容、目的或第九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