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21條 法規: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1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