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3條 代銷業全聯會依法設立後,仲介業全聯會應將本會保管之營業保證金,屬於代銷業者繳存部分,提經本會確認無誤後,移轉至代銷業全聯會。但兼營仲介業或代銷業之經紀業者,仲介業全聯會非依其請求,不得將其所繳存營業保證金移轉之。營業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移轉後,經紀業原領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仍為有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