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8條 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應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以前,將該運用計畫及預算報表連同委員會會議紀錄,函報內政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