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7條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一、有關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之研究發展等事宜。二、本會所需之管理經費。前項第二款所稱管理經費如下:一、出席費或交通費。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