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3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懲 第33條 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前項獎懲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