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存放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1-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