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
經紀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1-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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