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5條 經紀業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滿時主動刪除或銷毀。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經紀業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如認有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情形,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