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滿時主動刪除或銷毀。
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紀業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如認有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情形,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1-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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