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1-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經紀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