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經紀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