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者。二、在機關、公營機構或登記有案之民營機構實際從事估價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者。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