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條 法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並詳予求證其可靠性。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