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27條 法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估價方法 › 第一節 比較法 第27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就其經前條推估檢討後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可信度、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