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2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2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發展現況及產業需求,訂定各類用地總量管制基準,作為准駁之依據,並於核准後列冊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