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1條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時,其投資計畫涉及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應依其投資事業之主要計畫案,向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判定者,由行政院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