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從事該辦法之投資行為,應依該辦法之規定,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