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3條 法規: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查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