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18條 法規: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8條 比準地應於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地價區段,就具代表性之土地分別選取。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地價區段,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