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 第51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稱開發總費用,指徵收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補償費及遷移費…
- 第52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一、原有架空線路…
- 第53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主管機關應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
- 第54條抵價地分配街廓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土地人依開發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
- 第55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將下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