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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於收件後,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二個月內審查完畢。
審查結果,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申請人於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提出請求展延補正期限者,在不影響整體開發作業及時程原則下,得酌予展延。
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補正後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屆期未補正者,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
前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補正及主管機關審查期限,應於公告徵收時,載明於公告內,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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