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母法 第三章 徵收補償 第32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改良土地,指下列各款: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鋪築道路等。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與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及堤防等設施。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本條定義的名詞 改良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