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母法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16條 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徵收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其程式不合經命補正者,應於六個月內補正完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重新辦理協議價購程序後,再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