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52-1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第52-1條 土地徵收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徵收補償費之繳清、土地之發還、原設定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之處理,準用前二條規定: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撤銷或廢止。二、經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後予以撤銷或廢止。三、經行政救濟結果撤銷或廢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