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38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區段徵收 第38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