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28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28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應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應遷移之物件未能遷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三十日限期遷移完竣。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