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27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27條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