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16條 法規:土地徵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16條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