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99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六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 第99條 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