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96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六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 第96條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共有人,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