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95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六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 第95條 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申請登記時,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及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提出已為書面通知或公告之證明文件,及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受領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依前項申請登記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上無須他共有人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