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91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五章 標示變更登記 第91條 因土地重劃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據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後之重劃土地分配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土地重劃前已辦竣登記之他項權利,於重劃後繼續存在者,應按原登記先後及登記事項轉載於重劃後分配土地之他項權利部,並通知他項權利人。重劃土地上已登記之建物未予拆除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