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5條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
- 第86條一宗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先行申請辦理分割。
- 第87條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
- 第88條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
- 第89條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
- 第91條因土地重劃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據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後之重劃土地分配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土地重劃前已辦竣登記之他…
- 第92條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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