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89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五章 標示變更登記 第89條 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或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變更登記。前項登記,除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登記者外,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換發或加註建物所有權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