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87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五章 標示變更登記 第87條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