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83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章 總登記 › 第二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83條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第七十九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登記機關受理前項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