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81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章 總登記 › 第二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81條 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