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69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四節 登記處理程序 第69條 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無義務人。二、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已提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前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