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
- 第57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二、依法不應登記。三…
- 第58條駁回登記之申請時,應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並得將駁回理由有關文件複印存查。
- 第59條申請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前,全體申請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發還申請人。
- 第60條已駁回或撤回登記案件,重新申請登記時,應另行辦理收件。
- 第61條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
- 第63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特約,其屬應登記以外之事項,登記機關應不予審查登記。
- 第64條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將全部權利人分別予以登載。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亦同。
- 第65條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權利書狀所載內容未變更、本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但得就原書狀…
- 第66條土地權利如係共有者,應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並於書狀內記明其權利範圍。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者,於申請登記時…
- 第67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二…
- 第68條登記完畢之登記申請書件,除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副本、影本及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外,其餘文件應加蓋登記完畢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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