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61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四節 登記處理程序 第61條 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一宗土地之權利登記,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記。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